深圳市老王加速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老王加速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4年8月2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均已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对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的相关事项及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了满足项目建设与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综合融资授信额度,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综合融资授信,期限为一年的综合授信额度。
三、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截止公告日,除本次担保额度外,公司未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过担保。本次拟对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7,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52%。
2、公司本次拟为控股子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促进控股子公司的项目建设与业务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本次担保额度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盈利水平。
3、本次担保额度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4、本次担保额度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刘亚玲、顾立基
日期:2014年8月25日